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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詐領活動經費判1年4個月 褒忠鄉長陳建名稱尊重司法、捍衛清白

褒忠鄉長陳建名涉詐領活動經費,今一審判決出爐,處以1年4個月有期徒刑。(資料照)

褒忠鄉長陳建名涉詐領活動經費,今一審判決出爐,處以1年4個月有期徒刑。(資料照)

2024/06/27 16:38

〔記者李文德/雲林報導〕雲林縣褒忠鄉長陳建名等人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去年涉案15人被提起公訴。今法院一審宣判出爐,陳以偽造文書罪處以1年4個月有期徒刑。陳建名回應,尊重司法,接下來仍會全力捍衛清白。

雲林地檢前年偵辦地方選舉賄選案件,循線破獲褒忠鄉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詐領案,陳建名等人為牟取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所餘7萬1500元費用,取得某間小吃部9張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偽填品名、單價等內容,作為綁樁賄選村長之用。

另鄉公所前年舉辦健走活動,陳建名指示許姓秘書、社會課吳姓課長找來廠商承攬業務,將活動拆成數個未達10萬元標案,由蔡姓廠商收集其他廠商收據,佯裝還有其他廠商承辦活動,活動完畢後蔡姓廠商申領經費43萬元。

去年4月底,陳建名等15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嫌提出公訴,檢方當時認為謀求村鄰長支持,利用公款做人情給村鄰長,並以詐術騙取褒忠鄉公所公款,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其他公務員、村長量處適當刑度。

今一審宣判出爐,陳建名以偽造文書罪中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以1年4個月有期徒刑,課長、秘書、廠商及2名村長同樣依偽造文書遭判刑;至於陳建名其餘被起訴部分則判無罪,另7位村長無罪。

雲林縣府民政處指出,刑法第214條判決不適用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尚無需停職,且全案尚未定讞,不影響陳建名鄉長之職務,將於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依據判決內容辦理。

陳建名表示,對於今日判決尊重司法,待收到判決書後將和委任律師討論,全力捍衛自己的清白,相信最後能有更公平的審判,感謝這段時間默默陪伴的鄉親,一定會持續認真推動鄉政,回報鄉親;雲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正式判決書,再討論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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