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黨職併公職溢領款項違憲? 憲法法庭今言詞辯論
黨職併公職溢領款項返還案,憲法法庭12/20召開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為了實現轉型正義,2017年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要求各機關重新核算威權時代黨職併公職者的年資,並追回溢領的款項與優惠存款。國民黨等單位不服,興訟爭權,其中8案的承審法官質疑條例違反平等、法不溯既往等原則,侵害財產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日召開言詞辯論。
該條例第4條規定,黨職併公職者,應由最後核發退離的給與機關,扣除已採計的社團專職人員(黨職)年資後,重行核計退離給與;第5條則規定,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核發機關應自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以書面處分命領受人(政務人員)或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這邊所稱的黨職,包含國民黨各級黨部、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等。
聲請釋憲方主張,該條例針對已核計並實際領取退離給與的黨職併公職者,要求相關機關重新核算其公保投保年資、減低得受領的金額、命返還溢領金額,且無權利行使期間的限制,違反法不溯既往、平等、信賴保護、不當聯結禁止等原則,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銓敘部回應,當年黨職併公職的目的在於落實以黨領政,而後在報紙批評、黨外民代質詢、監察委員調查、即將開放黨禁等情況下,才報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同意廢止,顯示制度存廢皆聽從威權時期的政黨指揮。2017年通過的條例,是為維護憲法所保障的公務員制度,匡正黨國體制,落實轉型正義。
銓敘部說明,原制度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甚至違憲,新制溯及既往是為了達成極重要的公益目的,可受允許;史料證明這些社團確實因為年資併計,而免除應自行支出的退職金或退休年資結清,獲得不當利益,故要求社團應負起連帶責任(非政務人員溢領款項由社團償付),是為了保障弱勢;重行核計的處分做成後,消滅時效適用公法的5年,並非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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