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威權時期回復條例」 被害者賠償1200萬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定行政院設立「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基金會」,處理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的回復、賠償及財產返還等事項,明定因威權統治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資料照)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定行政院設立「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基金會」,處理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的回復、賠償及財產返還等事項,明定因威權統治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於今年5月底完成階段性任務解散,為讓公告撤銷的案件被害者或家屬的權利回復有明確法源依據,行政院會提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送立法院審議,今在立院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由行政院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基金會(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權利回復條例所定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
條文明定,權利回復基金會置董事13人,其中相關機關代表6人、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4人、被害者或其家屬代表3人,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3分之1,同一政黨比例不得逾總人數3分之1。曾於威權統治時期參與國家不法行為者,不予遴聘為董事,已遴聘者解聘。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本條例所定事項所需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三讀條文明定威權統治時期範圍,是指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國家不法行為是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及第6條之1認定的司法不法行為及行政不法行為。被害者定義為指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人身自由、財產、名譽受侵害者。
三讀條文明定相關賠償範圍及賠償金額,明定受死刑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處分,賠償金以核定的賠償基數,乘以對應的每基數賠償金額計算。相關賠償金額,由權利回復基金會經職權調查後,決定賠償金額。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被害者及家屬,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核發名譽回復證書。被害者尚生存者,其家屬申請不受影響。
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被害者,三讀條文明定,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
財產所有權的權利回復,條文明定,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機關以外第三人不當取得,而屬第三人所有的情事者,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若財產已減失致不能返還,則以金錢賠償之。金額按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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