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火車代價?這個金額當事人喊賠不起 法院認合理判賠
2022/04/13 19:5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撞火車的代價?彰化縣游男2019年12月間駕駛推高機,行經彰化縣永靖鄉新興巷平交道穿越鐵路時,前輪不慎卡於平交道上,動彈不得,剛好一輛自強號列車經過,煞停不及而與推高機迎面相撞,列車出軌且車頭毀損,造成500名乘客誤點,台鐵向游男和其雇主請求連帶賠償,雇主先賠230萬元給台鐵,再向游男請求一半賠償費,彰化地院審結,判游男應賠雇主115萬元。
游男的工廠就在平交道附近,他經常開推高機穿越平交道,但事發當天不知何故輪子卡住,他立即下車求救,但平交道並沒有緊急求救鈴,他眼睜睜看著火車往他的推高機撞上。
游男的雇主以230萬元跟台鐵和解,雇主認為游男應負一半的賠償金,但游男嫌金額過高,雙方對簿公堂。
判決書指出,游男貪圖方便,罔顧「禁止汽車進入」標誌及「本平交道僅供機踏車及行人通行,嚴禁其他車輛進入」警語,推高機與列車發生撞擊。游男涉犯過失致生火車往來危險罪,經法院判決6月徒刑確定,台鐵局對游男和其雇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500萬餘元,經雇主與台鐵局成立和解,雇主一次給付台鐵局230萬元。
游男則辯稱,他已結婚,有兩個小孩,目前工作月薪3萬元,無法負擔115萬的賠償金。
法院認為,僱用人賠償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雇人,有求償權。雇主既已賠償台鐵局230萬元,則其請求游男負擔2分之1即屬有據,而判游男應給付1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