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院駁回停押戴寧 嘉市議會:深感遺憾
嘉市議會第10屆第7次定期會18日起開議,為期30天。(記者丁偉杰攝)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詐領助理費案收押禁見。上週市議會以將召開定期會,基於地方制度法規定,函請嘉義地檢署停押戴寧。嘉檢認為市議會非聲請主體,且戴寧仍有羈押必要。戴寧委任律師以此為由,再向嘉義地院聲請具保停押,嘉院昨天以羈押戴寧非市議會「會期內」裁定駁回,對此市議會今天發新聞稿表示「深感遺憾」,再度呼籲釋放戴寧。
市議會表示,第10屆第7次定期會已於18日開議,開會期間30日,依地方制度法,基於對市民的承諾與責任,應讓戴寧議員能出席定期會,履行法定職權與義務,以維護市民權益。
市議會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縣市議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市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此係基於保障地方民意機關自治、自律權限,對於在會期內,非經縣市議會同意有不得逮捕、拘禁之特權,防止利用偵審程序侵害立法權,並非僅是單獨保障個別議員之人身自由。
市議會表示,早於地方制度法第51條民國88年1月25日訂定之前,憲法、直轄市自治法和省縣自治法,以及其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都有相同意旨規定;高等法院亦曾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就可否羈押立委,函請立法院許可;議員和立法委員同受人民之託行使職權,倘若未經議會之同意,仍允許繼續羈押,則已剝奪議員出席議會發言表決之權力核心領域,亦對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
不過,嘉院裁定書指出,戴寧經檢察官當庭諭知逮捕,並向嘉院聲請羈押獲准之際,並非嘉市議會「會期內」,逮捕及羈押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嘉檢回覆意見也認定,戴寧並非地方制度法第51條所稱「在會期內」逮捕之情形,戴寧於會期前已依法受逮捕、拘禁,應受司法權拘束,且召開定期會與戴寧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無關聯性,戴寧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
-
戴寧戒護奔喪 瞻仰父親遺容哭喊:「爸爸我愛你」
-
嘉義市議會今開定期會 戴寧聲請停押再被駁回
-
南科產業加持 輕鬆首付
-
議員戴寧戒護奔喪未戴戒具 送父親最後一程
-
羈押中嘉市議員戴寧 取下戒具參加父親家奠
-
這款乳霜有鍍「金」?傲人得獎內幕全曝光
-
開議在即建請停押戴寧!嘉義市議會行文 檢方回應了
-
才遞補不到半年 屏縣議員張振亮涉賄二審有罪即起停權
-
沈伯洋提案再被藍白封殺 國情報告列週五討論事項首案
-
鍾小平控魚果市場成柯市府第四弊案 蔣萬安:若有具體事證該查就查
-
郝龍斌稱「操守是柯文哲背書」 民眾黨反批郝市府五大案還要柯幫擦屁股
-
索羅門群島與台斷交前外長當選總理 外交部:不排除合作機會
-
最新財產申報盧秀燕、黃偉哲存款上千萬 陳其邁僅232萬餘元
-
基市電動機車補助3.0方案出爐 張之豪5點聲明︰跟上民進黨腳步
-
馬文君、徐巧芯先後洩密 民進黨:這就是國民黨對台灣的態度?
政治今日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