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議會今開定期會 戴寧聲請停押再被駁回
戴寧委任律師陳澤嘉以市議會召開定期會,戴寧依照地方制度法應出席行使議員職權等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嘉義地院今裁定駁回。(記者王善嬿攝)
〔記者王善嬿/嘉市報導〕嘉義市議會今天起到5月17日召開為期1個月的定期會,無黨籍市議員戴寧因涉以人頭詐領助理費,在嘉義看守所羈押禁見。戴寧委任律師陳澤嘉上週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以戴寧為市議員,非經議會同意,不得予以逮捕、羈押,應改依較小侵害的具保手段,且檢警已完整蒐證供檢方追查,檢察官相關證據資料應完整,無羈押必要性等理由,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嘉義地院今天下午經書面審理,裁定聲請駁回。
陳澤嘉今下午得知法院裁定結果表示,待收到裁定書,將與家屬研議是否要提出抗告。
嘉義地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被告戴寧以嘉義市議會定期會將召開,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經函詢檢察官意見,檢察官回覆,戴寧並非在「地方制度法」第51條所稱「在會期內」逮捕,在會期前已依法受逮捕、拘禁,應受司法權拘束,且召開定期會與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無關聯性,仍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
洪裕翔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現今議會政治發達,為防此不逮捕拘禁特權的濫用,及為尊重司法權行使,避免對於刑事裁判的不良影響,關於此項特權的規定應嚴格解釋,應認僅限於保障於開會期間仍為自由之身的議員,使其能以原本自由之身參與會期執行職務,並非會期內,於任何情事下,會期前已因觸法而受拘禁的議員,也有免於繼續被拘禁的特權,因此會期前已依法遭受逮捕、拘禁的議員,仍應受司法權之拘束。
洪裕翔表示,戴寧經檢察官當庭諭知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並非在嘉義市議會的會期內,是前逮捕及羈押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由於戴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對於被告聲請,礙難准許。
針對嘉義市議會上週函文建請嘉義地方法院停止羈押戴寧,洪裕翔今表示,嘉義市議會並非「刑事訴訟法」規定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主體,且羈押的原因及必要仍存在,以此裁定一併說明。
嘉義市議會上週函文嘉檢、嘉義地院建請停止羈押戴寧。(嘉義市議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