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繳付退撫基金免稅 明年報稅適用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相關法案修正案,明定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規定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新制回溯至110年1月1日施行。(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現行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撫給與的扣稅機制,是「繳稅在前、免稅在後」,與勞工和私校教職員的「免稅在前、繳稅在後」正好相反,為使兩者課稅規定一致,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相關法案修正案,明定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規定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新制回溯至110年1月1日施行。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於三讀後發言指出,相關條文經三個會期的努力,終於完成三讀,她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3、4月間曾排審4次,5月召集協商;國民黨立委一直認為應回溯至今年1月實施,今天上午於協商時突破,也讓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少一筆課稅的負擔。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於三讀後發言表示,本次共有5個法案一起進行配套修法,讓軍公教人員可以和勞工、私校員工一致,都能提繳免稅,一體適用;政院版原定於111年實施,經協商後行政院、民進黨團讓步,改為今年實施,由於我國報稅制度是採落後申報制,因此明年報稅時即可適用。
今三讀通過條文包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等修正案。本次修法主要是配合大法官解釋意旨,以及應立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使全國各職類退休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
除課稅規定一致之外,針對軍公教退撫給與的調整機制,本次修法也明定,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以調整;至於調整比例,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以保留政府財政支出得酌予考量的彈性空間。
另,為避免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達正負5%以上需時甚久,同時規範「至少每4年啟動調整一次」的機制,使其權益更具保障。
此外,由於大法官於2019年8月23日宣告「退休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金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因此,本次修法也配合刪除相關條文,並回溯至2019年8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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