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種大麻非供販毒之用 減輕其刑
種大麻若非做為販毒之用,得減輕其刑,將提報行政院明天院會討論定調後通過。圖為大麻植株,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的第二級毒品,不僅持有種子有罪,遑論運輸、販賣。不過,因現行刑責對種大麻或運輸、販賣大麻,情節不論輕重,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過重,去年3月遭大法官宣告違憲,為呼應大法官釋憲,政院已由政務委員完成修法,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改為若是自己種大麻非供運輸或販賣之用,亦即並非以販毒為出發點,得減輕其刑,擬改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了解,政院這項修法規畫,仍待提報行政院明天院會討論定調後通過,目前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可望進一步調降。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台灣高等法院新竹地院、台中分院、高院與男子黃獻璋都認為條文有牴觸憲法人身自由、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的3件法官聲請案和男子黃獻璋都是在住處房間或陽台栽種大麻,有民眾是在英國網路購物平台「種子城」購買40顆大麻來種,也有人則是種11顆只成功1株。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曾表示,過去實務上也有人種大麻是為了「觀賞用」,若用5年來判過重。
大法官去年3月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雖能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但罪責不相當,公布釋字790號解釋宣告違憲。
當時大法官認為,最低刑度若仍達2年6月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的輕微而為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未來修法後,情節輕微者,可以判1年3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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