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大麻調降刑度? 法務部:須符合2要件
栽種大麻罪將新增刑度較輕的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款項,處1-7年徒刑。(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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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種大麻非供販毒之用 減輕其刑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去年做成790號解釋,指栽種大麻不分情節輕重一律5年徒刑起跳,有違比例原則,要求一年內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主管機關法務部提出修正案,強調只有在「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兩個要件下,才能以較輕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論罪。行政院將於11日審查草案。
790號解釋指出,對於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的種大麻個案,法院即使援引刑法第59條減輕一半徒刑,最低刑度仍高達2年6月,不符合3年徒刑以下才能宣告緩刑的標準,使得法官無法宣告易科罰金或緩刑,違反比例原則,要求1年內修法。
法務部日前提出修正案,在毒危條例第12條的栽種大麻罪中,新增「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種大麻)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等文字。
法務部解釋,原本條文規定種大麻一律5年刑起跳,對於違法情節輕微的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自己施用,有「情輕法重」以至於「罪責不相當」,有處罰過苛的問題,且與為了牟利而大量栽種大麻的犯行並沒有刑罰上的差異,不符合比例原則。
法務部強調,修法是遵照大法官第790號解釋的意旨而增訂新規定,且一定要符合「供自己施用」與「情節輕微者」兩項要件,才能以較輕的1-7年徒刑論處,讓法官有機會宣告緩刑或給予易科罰金,並非減刑,請外界勿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