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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捷引用「港版國安法」 中選會:對理由書內容無實質查權限

2021/02/03 17:01

罷捷方所提理由書稱黃捷「違反《國安法》第21條」,被發現引述法條疑為港版《國安法》,中選會對此做出回應。圖為罷免案公辦說明會情況,示意圖。(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無黨籍高雄市議員黃捷罷免案將登場,罷免方所提理由書中,其中一項稱黃捷「違反《國安法》第21條」,經查,台灣《國安法》僅10條,唯港版《國安法》第21條有近似內容;對此,中選會今日回應,表示罷免理由書所提內容似與港版《國安法》一致,但中選會稱對理由書僅能審查字數是否符合規定,「對於罷免書內容並無實質查權限」。

罷捷方在罷免理由書條列的第5點理由稱其「違法介入港暴進行物資募集,對中態度嚴重雙標。1.募集物資部份明顯違反國安法第21條,影響國家安全甚巨」,被發現引用的《國安法》法條與港版國安惡法第21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港版國安法)第20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極度相似,引發輿論譁然。

對此,綜合媒體報導,中選會今日提出回應,表示「就條次與內容而言,似與香港國安法一致」,認同罷捷方所引述法條與港版《國安法》相似性,但中選會也表示,該會「對於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所提罷免理由書僅能形式審查字數是否符合規定,對於罷免書內容並無實質查權限」。

中選會指,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6條第3項後段規定,「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5千字為限」,又,同法第85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二、罷免理由書。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相關規定字數者,超過部分也不予公告。

意即,中選會受限於我國選罷法規定,無法對內容進行審查,僅能提供雙方進行答辯與說明;中選會也補充,截至目前,罷捷案提議領銜人並無向中選會更改罷免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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