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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財產返還及權利回復 促轉會估國家須賠230億元

2021/01/13 13:47

促轉會主委楊翠13日說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內容及政治犯財產返還事宜。(記者張嘉明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促轉會今日預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處理政治犯財產返還事宜。據促轉會規劃,在威權統治時期,政治犯遭受死刑、擊斃、刑求致死、緝捕致死或失蹤,經認定可獲賠1千萬元,受人身自由拘束等關押最高可賠950萬元;在255筆沒收土地中,121筆可採「原物返還」,134筆須金錢賠償,賠償金額約30億元,加上新法賠償新制將賠200億元,初估國家賠償金額破230億元。

促轉會主委楊翠今日表示,制定該法的必要性為:一、對於促轉條例通過後,依法應賠償的被害者或其家屬,賦予法律依據。二、過去對被害者或其家屬賠(補)償標準設計,是從「補償」角度出發,外界有金額偏低疑慮,故一併考量調整。三、被害者或其家屬「遭沒收之財產」返還問題,長久未決,受各界關注。

據規劃,確定國家不法而獲得賠償,在死刑、擊斃、刑求致死、緝捕致死或失蹤部分,可獲賠1千萬元;受人身自由受拘束,採「基數制」設計來賠償,一個基數15萬,最高級距59個基數,換算賠償金為885萬元;並增例外「酌增給賠償金制」,若被關押超過草案所設基數上限者(19年以上至無期徒刑),除885萬外基金會可視情況酌增賠償金,但每人總賠償金最高不得超過950萬元。

楊翠說明,根據草案設計,「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的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新設權利回復基金會,並聘任董事13人所組成。任務權責有兩部分,一、生命、身體、人身自由、健康損害賠償部分:可調查權利受侵害範圍,例如執行期間、認定賠償金額;二、沒收財產權利回復部分,有認定被沒收財產標的。與申請人及公用機關、利害關係人協議。決定財產是否適宜返還(移轉公用財產、私人財產);決定不適宜返還財產之金錢賠償金額。

楊翠強調,本草案是以確認「國家不法行為」為前提而後「賠償」,對於被害者的賠償標準與過去以補償概念的標準有所不同。針對採1基數15萬元理由?她指出,草案擬將過去1基數10萬元,提高至1基數15萬元。並將死刑與無期徒刑間的差距定為50萬,以解決過去兩者間僅差別10萬的爭議。

對於過去已領過的政治受難者是否能重複請領?促轉會規劃,有鑑於過去已依法受領過賠補償金被害者,本質上與至今未曾受領過的被害者並無不同,均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故兩者對於受損權利的賠償標準,亦不應有所差別。基於憲法上平等原則,對過去已領過的被害者,倘若依該條例之標準計算賠償金,並扣除已領過之賠補償金後,仍有差額者,國家自應予以「差額給付」。

促轉會委員陳雨凡表示,基本上會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從來沒有來申請過賠補償金的,這部分約有1200人左右。第二種是曾經來領過補賠償金,根據過去賠償清冊有1萬多人,總共估算國家要賠償200億元左右。

針對賠償財源從何而來?陳雨凡強調,根據草案條文,有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政府會編列預算支應,優先以國家編列預算將這件事處理完畢,也希望用不當黨產來支應這部分;促轉會副主委葉虹靈重申,希望做為威權統治時期唯一執政黨的國民黨,面對不當黨產處理能負起責任。

根據草案條文,在沒收財產返還部分,以「原物返還」為原則,若原財產滅失、不能或不宜返還時,改以金錢賠償;善意第三人於原財產上存有的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原財產返還而受影響。依原物返還土地者,於返還時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陳雨凡補充說,原物返還仍有遺產稅,而原物返還後,當事人若要再轉手交易出去是要付土地增值稅的。

在金錢賠償標準方面,不動產部分,條例施行之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除以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計之。但公共設施用地,應按比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值;建物方面,依條例施行之日的重建價格。但無法計算重建價值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得認定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價值。

陳雨凡表示,不動產的金錢賠償是接近市價,動產是接近市值。土地返還部分,金錢賠償估計要20至30億元。當事人請求時間是6年,可延長2次、一次2年,所以須在10年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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