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徒手拔開電子腳鐐 法務部狀況外遭監院糾正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電子腳鐐竟遭性侵犯徒手拔開逃逸!監委林雅鋒調查發現,一名違反「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罪的潘姓嫌犯,在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竟徒手破壞電子腳鐐後逃逸,潘嫌遭逮後,檢察官命其示範時,他又再度成功拔開電子腳鐐,而法務部迄今不知為何會發生此種情況,情節荒謬;監察院通過糾正法務部。
林雅鋒調查指出,潘嫌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他因違反「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被新北地院判刑6月有期徒刑,去年1月10日他獲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卻在台東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期間,以徒手破壞科技監控設備後逃逸,而後竊取他人機車北上至宜蘭網友家過夜,同年月11日被警方緝捕歸案。
糾正案文指出,潘嫌表示他是以徒手方式破壞電子腳鐐,甚至檢察官進行偵查程序命其示範時,他再度以徒手方式成功拔開電子腳鐐,顯見為防止性侵犯再犯風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配戴電子腳鐐的社會防衛功能無法彰顯。
林雅鋒表示,法務部目前讓假釋犯先戴VR(virtual reality,指配戴於眼睛上,可產生虛擬實境的裝置),才進行電子腳鐐穿戴,避免他發現怎麼穿戴。尤其今年1月15日「刑事訴訟法」修訂防逃機制後,新增配戴電子腳鐐作為停止羈押被告的條件,若電子腳鐐如此不具穩固性,社會安全網將無法鞏固。
林雅鋒另指出,配戴電子腳鐐目的不僅有防止再犯機能,更應重視觀護處遇的最終目的在於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本案發現,配戴電子腳鐐因在收訊不良處會發出警示聲,潘嫌因而工作不順利,甚至不想假釋,想回監繼續執行,後來乾脆拔掉電子腳鐐,又多觸犯1件「刑法」妨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
本案也發現,潘嫌所犯與未成年人性交罪,法院僅判刑6個月,卻因為他有其他竊盜罪嫌,導致刑期延長,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也延長,因此,潘嫌配戴電子腳鐐期間高達9個月又15天,超過6個月部分,形同是竊盜罪的假釋期間也被要求配戴電子腳鐐,並非合理,恐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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