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三讀 受境外指示亂大選最重判無期
立法院長蘇嘉全(右)敲槌,反滲透法三讀通過。(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國安強化再升級!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反滲透法」,倘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而犯妨害正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投之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換言之,若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或施以強暴脅迫造成公務員死亡,首謀最重均可處無期徒刑。
「反滲透法」條文共12條,直接管制行為,不以身分別來管理,因此沒有所謂「代理人」,或涉及言論自由、波及台商等問題。法案規定,任何人接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而違反「政治獻金法」、「公投法」、「遊說法」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均加重其刑,並增訂自首條款。
針對現行正副總統、公職人員選罷法「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罪章,以及公投法第五章「罰則」部分,民進黨團認為,倘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上述之罪,對選舉及民主法治危害重大,因此草案明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現行正副總統、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據「反滲透法」規定,若上述違法行為是經由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首謀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現行選罷法規定,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反滲透法」加重其刑規定,造成公務員死亡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6月有期徒刑。
另,法案規定,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投案之相關活動,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及1000萬元罰金;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影響被遊說者對於法令、政策的制定等行為,且涉及國安或國家機密者,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罰金。
法案另指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相關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文所規定之罰金。轉傳指令的「中間人」同樣予以處罰;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反滲透法三讀通過,民進黨立委於議場內高呼口號慶賀。(記者羅沛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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