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不滿被指附隨組織 聲請停止執行敗訴定讞
救國團不服被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聲請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救國團抗告,全案確定。圖為今年元月救國團基隆市團委會主委交接,中為救國團主任葛永光。(資料照,記者俞肇福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簡稱救國團)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是其附隨組織,救國團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但被判敗訴駁回,救國團仍不服,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尚無發生難以回復損害的情形,或情況緊急的急迫性,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停止執行要件不符,今駁回救國團抗告案,全案確定。
黨產會是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相關規定,立案調查,並於前年2月24日、10月24日舉行聽證後,認定救國團曾受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認定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救國團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救國團的主張,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停止執行要件不符,且黨產會也有針對救國團動支許可申請即時處理,無法認定救國團的營業自由受到難以回復的損害,或有救國團主張的權益受損等情形,亦難認救國團有「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情況緊急」情事,駁回救國團的聲請。救國團不滿,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黨產會雖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待執行即可發生法律效果的確定處分,一旦本案訴訟認為原處分違法而判決撤銷確定,原處分的確認效力隨即消滅,並無不能回復的情形。
其次,原處分雖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但是不當然發生確認救國團的現有財產,即是黨產條例所稱不當取得之財產的法律效果,當須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的要件,救國團的現有財產才會被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而依同條例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發生原則上禁止處分的法律效果,因此,原處分也無停止執行的急迫性,難以認定有情況緊急,今駁回抗告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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