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參與救災因公傷亡給付可望「一體適用」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消防法」與「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救災人員在無人命危害時可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工廠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必要協助。(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有鑑於消防、救災人員因公傷亡案例頻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消防法」與「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救災人員在無人命危害時可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工廠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必要協助等規定,此外也將過去必須「依本職身分」請領因公傷亡給付的規定刪除,讓義消等非公務人員享有同等保障。
今日最主要的決議,在於同步修正「消防法」第30條與「災害防救法」第47條,過去救災者若因公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都必須先「依本職身分」來請領給付,導致義消等非公務人員必須先抵扣勞保等其他保險給付再請領「差額」,今日內政委員會通過將「依本職身分」等字句刪除,未來參與救災者可望一體適用同樣的給付金額。
委員會也通過在「消防法」中新增20條之1與21條之1,前者明定消防人員在現場沒有人命危害之虞時,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後者則規定在發生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平面配置圖等資訊,違者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另管理權人也應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違者處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消防法」第19條僅授權消防員可在特定的火警情況下損壞人民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今會中也通過將緊急救護加入授權範圍。而同法第36條原僅規定謊報火警者得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本次修法也將謊報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者納入處罰。
此外,因災害發生時,鐵路、公路及油料管線等公共設施的「非公務人員」也都必須出勤,考量其危險性,今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在3個月內召集相關部會,研擬如何發給「非公務人員」出勤津貼。
內政部長徐國勇受訪強調,政府在敬鵬公司大火後更加關注消防員權益,若修法通過,未來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就會成立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由消防員與專家學者進行調查,相信會有助於改進救災訓練及裝備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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