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簡易程序恐違憲 監院籲修法否則擬聲請釋憲
監察院今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見圖)的調查報告,並籲請司法院研議修正刑訴法有關簡易程序規定,如司法院認無修法必要或遲未修法,監院將斟酌聲請釋憲。(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院接獲陳情,指現行「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規定與司法實務運作,嚴重違反憲法訴訟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及刑訴法聽審請求權,造成人民司法救濟權受損;監察院今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的調查報告,並籲請司法院研議修正刑訴法有關簡易程序規定,如司法院認無修法必要或遲未修法,監院將斟酌聲請釋憲。
高鳳仙表示,本案源於銓盛法律事務所陳情而申請自動調查。調查發現,我國自1935年引進德國及日本的簡易程序,司法院為減輕法院負擔,數度修法將「處刑命令」改為「簡易判決」並逐漸放寬適用範圍,法院只要有被告自白或認為現存證據足以定罪,就可以簡易判決處刑。
因此,地方法院刑事簡易程序案件逐年增多,2017年度高達12萬7790件(占訴訟案件58.41%),提起上訴8695.5件(占簡易判決件數7.08%),學者及實務工作者提出適用過於寬廣、混亂審級制度、救濟制度失當等批評。
高鳳仙指出,多數被告未獲答辯機會即遭法院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對處刑不服不能聲請正式審判,喪失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的權利,形同減少一個審級利益,未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高鳳仙呼籲,司法院宜研議修法,仿德日立法例,使被告於處刑後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或聲請正式審判時,法院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以保護被告的權益。
高鳳仙說,我國刑訴法於1990年8月修正時,創設獨有的「法官逕行轉換簡易程序」制度,其後數度修正逐步放寬其要件,只要被告曾在審判中或審判外自白犯罪,法官可不須經被告及檢察官同意,不須訊問被告,逕行將通常程序案件變更為簡易程序,以書面審理而為簡易判決處刑。
高鳳仙發現,法院逕行轉換簡易程序案件逐年增加,2017年高達2萬574件(占簡易案件終結件數16.75%),遭致不當限縮及剝奪被告通常程序的訴訟權、侵害被告的程序參與權及訴訟防禦權、為減輕法官負擔逕行剝奪被告正式審判權利、為訴訟經濟目的而侵害被告訴訟權等批評,有違憲之虞。
高鳳仙強調,司法院宜研議修正相關法規,使法官逕行轉換簡易程序,以「審判中」自白犯罪為要件,且須得被告及檢察官同意,並踐行訊問被告程序,以維護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訴訟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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