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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防逃相關法規 呂太郎:修法頗具意義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認為,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正頗具意義。(記者黃欣柏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認為,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正頗具意義。(記者黃欣柏攝)

2018/11/01 13:22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案,通過社會非常關注的防逃相關規定,在人權保護上,授權執法者在拘提、逮補或解送嫌犯時,得視情況使用或解除戒具,並把上訴的期間從10天延長至20天;在條文修正上,將「推事」一詞改為憲法用語中的「法官」,並將檢察機關「去法院化」;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本次刑訴法的修正,頗具意義。本案須送黨團協商。

呂太郎表示,今天刑訴法修正有幾個重點都很有意義,第一是把「推事」一詞全部改成「法官」,推事指「推求事理」,但憲法沒有「推事」用語,透過修正以符合憲法規定;此外,針對組織名稱的改變,因檢察署現已不掛「法院」,特偵組也已廢除,因此司法院配合修正。

再者,有關人權保障部分,包括上訴期間適度延長,將目前的十天改為廿天,與民事、行政判決一樣,讓當事人有更充分的時間來寫上訴書。另,配合兩公約有關人權的相關規定,明定當事人有語言或其他障礙時,必須使用通譯。

呂太郎說,今天也通過社會非常關注的防逃相關規定,目前有關防逃的處分過於簡略,以致於有些被告在審判、偵查,甚至判決確定後逃亡,造成判決意旨沒辦法完全落實,本次修法有把如何防逃的相關規定給納入。

另也修正一些要點,針對執行拘提、逮補的人員,授權他可以使用戒具,但如果嫌犯顯無傷人、逃亡之虞,就不必要,讓執法人員在執行公權力的情況下,也兼具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這也是非常有意義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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