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用槍壓力大 立委推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
國民黨立委林麗蟬等人,24日在立法院召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記者會,就警務人員用槍爭議之情事,要求重新檢討已實施十多年的警械使用條例。(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實施以來,無法因應實際需求,員警用槍時機的爭議不斷出現,基層員警用槍壓力大,國民黨立委林麗蟬提出「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府並應建立如同「車禍鑑定委員會」的「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呼應基層聲音。
據警政署所提供的102年至106年員警使用槍械分析表,總數就有766件,涉及司法偵查的有14件,數據顯示,近10年有警察開槍打死人的案子共有6起,僅2起獲不起訴或無罪。但這766件案件中,到底有多少案件是員警私下和解的狀況,卻難以掌握。
林麗蟬表示,警察人員用槍爭議層出不窮,屢屢上新聞版面,且第一線員警因擔心面臨司法調查訴訟,恐背負刑責或民事賠償,對於警械使用存有諸多顧慮,造成第一線員警執法嚴重困擾。政府應建立類似「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單位,詳細算出開槍致傷亡的責任比例,給予法院有真正權威性第三方機構。
與會的亞洲警察協會秘書長葉毓蘭教授表示,在十幾年前支持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的成立。台灣的法官缺乏實際用槍的專業判斷性。在台灣走法律訴訟時,就算找了刑事專家來提出證據,法官也不一定採信,逼著許多員警私下和解,讓警察用槍缺乏了公權力。
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舉例,在人體治療上也有其不確定性,醫療法裡有醫事審議委員會,來保障醫師在臨床上的裁量權。而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的成立也可以建立警察在執法上的裁量權。
台灣警察權益平等協會副理事長高振修表示,警察在執法時,需用短短的幾秒來判斷用槍時機。但是法院時常忽略了用槍的急迫性,希望警察用槍的教育以及用槍後的保障能夠盡快入法,不希望這種不必要的壓力犧牲掉警察合理用槍的權力,而忽略了民眾的治安。
林麗蟬指出,她提出的「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包含警械使用的前、中、後各階段相關的環節,從前期的警械使用教育,中期的警械使用時機、停止時機、現場證據保全,乃至於後期的警械使用後衍生責任定義、訴訟問題完整修正,也希望警政署提出的版本盡快送至立法院審議,回應基層及大眾的聲音。
刑事局副局長馬振華答覆,警械使用條例已十多年尚未調整,因此也提出修正版本,目前已送至內政部審議當中,其中也有多元領域審議機制。若在員警使用警械後造成死亡或重傷,就會啟動調查。檢察官或當事人也可主動提出行使權來啟動調查,相信其調查機制具有高度的參考價值,也希望該機制能夠保障基層員警,回應大眾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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