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鍘蔡友才 法官質疑標準不明
蔡友才遭金管會管制,五年內不得重返金融圈。(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兆豐銀紐約分行涉違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BSA/AML)相關規定,去年被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開罰1.8億美元(約合台幣57.24億元);金管會認定前董事長蔡友才等6名高層有缺失,解除職務且5年內不得重返金融圈,蔡友才不滿,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要求撤銷解職處分,法官詳閱處分卷後,質疑金管會未明確指出蔡究竟犯了那些錯,開鍘標準不明,諭知下次開庭應補強。
法官表示,整個處分卷的結構鬆散,說服力道不足,無法看出紐約分行未遵守美國法規而出事,與蔡友才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間的連結,僅說明蔡友才督導不周、內控沒做好、有礙健全經營,卻未解釋督導的界線,也沒陳述解除蔡友才職務的必要性。
金管會律師回應,蔡友才明知紐約分行極可能遭NYDFS監理處分,卻未依照分行建議派人赴美溝通,導致NYDFS認為兆豐銀漠視而開罰,應為此負起決策失當、回復主管機關信函陳述不實之責,違反銀行法45-1條內控不佳,依61-1條解除職務。
法官認為,這仍無法說明蔡友才未達到那些內控措施,金管會有義務讓人民知道那些標準是可預期的,否則就連她來開銀行,也會不知道要做到那些程度的風險管理才是符合要求。
法官坦言,兆豐銀出了這麼嚴重的事情,身為國民的她也很不喜歡,但上了法庭一切都要講求證據,且這是公開法庭,希望所有證據都拿出來言詞辯論,若金管會堅持隱匿部分調查報告,那麼法院將無法採認密件的證據力。
法官質疑處分未交代兩個爭點,一是換了蔡友才之後,這件事情就不會再發生嗎?二是蔡友才做了哪些事情,讓金管會覺得不適任,一定要解職嗎?要求金管會於下次開庭前補強證據。
兆豐銀紐約分行被NYDFS認定違規,去年8月19日決議繳納逾57億元罰金,官股銀行拿全民錢買單,震撼全台;金管會介入調查,訪談相關承辦人員,發現蔡友才雖然早於去年3月底就先行辭職,但全案實起因於他與其他高層督導不周所致,解除其職務,依規定蔡5年內不得重返金融圈擔任主管,重創職業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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