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排黑 貪污犯、黑幫判刑確定不得擔任負責人
2017/11/10 18:06
「政黨法」今日三讀通過,納入排黑條款。(記者陳鈺馥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政黨法》,納入排黑條款,排除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曾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為健全政黨公平競爭,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政黨法」,朝野日前爭議最大的政黨補助門檻部分,從現行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政黨得票率3.5%,下修為3%。
規定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政黨出版品收入,為合法收入來源;未來若政黨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選,將可廢止其備案,政黨也不得經營、投資營利事業。
另,條文規定,政黨名稱不得有與已設立的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更不能有歧視性或仇恨性;在政黨標章部分,也不能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
新法納入排黑條款,若犯內亂外患罪、犯貪污罪、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至少每2年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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