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修兩岸條例 中籍任公職 須提喪失原國籍證明

中配李貞秀。(資料照)
國籍法明定不得雙重國籍 兩岸條例有漏洞要補起來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中國籍配偶任公職,恐洩漏國家機密給中共。為確保台灣安全,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沈伯洋等人提案修正兩岸條例,明定中國籍人士在台設有戶籍滿十年,須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否則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及組織政黨。
據了解,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設「兩年條款」,排名第十五名的中配李貞秀,目前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機會遞補成首位中配立委;陸委會日前強調,擔任公職不能有雙重國籍,李女反嗆要裁撤陸委會。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沈伯洋、林楚茵等人,鑑於「國籍法」第廿條對我國民任公職均要求單一國籍,然現行條文僅規定中國人只需在台設有「戶籍」滿十年,即可任台灣公職人員,未要求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國籍法」針對服公職不得雙重國籍規定,恐遭架空形同具文。為維護國家安全,已共同提出兩岸條例第廿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和港澳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兩岸條例第廿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內容,中國人經許可進入台灣者,非在台灣設有「戶籍」滿十年,並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台灣設有「戶籍」滿廿年,並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不得擔任情報機關人員或國防機關志願役軍士官兵、義務役軍士官,以及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沈伯洋受訪表示,中國明顯是敵國,依現行法律規定,中國人擔任我公職人員卻不用放棄原國籍,該提案是要將漏洞補起來。沈強調,北韓人民不可能在南韓擔任公職人員,這在敵對關係國家是不可能發生的事,但在台灣什麼事都可能發生,修法只是要求放棄原國籍,對我國負忠誠義務。
港澳條例 也增訂相關條款
另,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香港及澳門居民非在台灣設有戶籍滿十年,並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第四條第三項之港澳居民,非在台灣設有戶籍滿一年,並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沈伯洋強調,香港情況與中國一樣,若不修法會形成破口,亦須放棄原國籍,否則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林楚茵表示,中共透過文攻武嚇要併吞台灣,明顯是敵對勢力,因此登記參選、任公職,須有明確規定,應先放棄原有國籍。林提及,不是所有中籍配偶都是帶著政治任務來台,但上次徐春鶯事件讓外界有所警覺,更應該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中國人有意在台灣擔任公職,應放棄中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