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三讀通過 連4年不派人參選可廢止政黨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政黨法」,規範政黨不得經營及投資營利事業。(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政黨法」,規定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政黨出版品收入,為合法收入來源;未來若政黨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選,將可廢止其備案,政黨也不得經營、投資營利事業。
政黨法規定,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並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代表大會。
為杜絕政黨將伸進校園,條文規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軍隊、學校內設置黨團。
國民也有加入或退出政黨自由,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國民為黨員,非基於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除非黨員受除名處分。
條文也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違反可處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款;政黨也不得購買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處所不受限。
為使政黨財務公開透明,政黨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會計事項,各項會計憑證,也應自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