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不得假產品之名棄置廢爐渣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廢爐渣不得再假「產品」之名隨意棄置。(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廢爐渣不得再假「產品」之名隨意棄置,且產出業者還須負連帶清理責任。若違法處置廢棄物的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之最高額度,更可向上裁罰。
有鑑於部分業者將轉爐石、爐渣、底渣等,假再利用產品之名,行棄置之實,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提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但經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的草案,對事業產出物是否為廢棄物的定義過於抽象,引發鋼鐵業界高度疑慮,幾經協商後,同意由環保署認定產出物是否已無市場經濟價值。
依新修條文規定,事業產出物無論其原有性質為何,只要經環保署認定已無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是違法棄置、有汙染環境之虞者,都是廢棄物。且不只是受託人,未來包括事業廢棄物的生產者也要負連帶清理責任。
對於再利用產品的去向,不管用於填海、填築土地,或經不當利用而有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負責追蹤管理,並實施環境監測。
若因非法傾倒廢棄物而致死、致重傷,除現有的刑度之外,併科罰金上限均提高2至3倍;致疾病者的刑度則由5年以下,提升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也大幅提高非法棄置、不實申報、規避調查等行為的罰鍰。若違法行為所得利益已超過法定罰鍰之最高額度時,還可就所得利益之範圍加重裁處。
為解決台灣各地不時爆發「垃圾大戰」,新修條文也規定,未來焚化爐應優先處理所屬縣市及周邊地區的一般廢棄物,仍有餘裕時,才能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而環保署得於必要時,統一調度使用現有的廢棄物清理設施。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以中鋼去化台積電的氟化鈣,製出螢石作為助熔劑為例指出,未來產業應將此危機視為發展循環經濟的轉機。而國家也應建立資料庫與媒合中心,促使廢棄物重新再利用,成為循環經濟的產品。
林淑芬表示,這是「廢清法」42年來最重要的修正。因過去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聲稱這些廢棄物是再利用產品,卻不曾幫它們找出路;讓轉爐石、爐渣等假產品隨意棄置在農地、水源區。此次修法將明確定義何謂廢棄物,也強化廢棄物產源的最終清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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