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詐助理費 竹縣議員鄭昱芸判3年8月
新竹縣議員鄭昱芸以人頭詐領助理費,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鄭昨受訪時回應,「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記者廖雪茹攝)
〔記者張文川、廖雪茹/綜合報導〕新竹縣無黨籍縣議員鄭昱芸五年前以吳姓母子充當公費助理人頭,向議會詐領廿一萬餘元助理補助費,一審新竹地院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七年四月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考量她確實有以公費服務縣民、推廣地方特色活動,去年十月改判三年八月、褫奪公權兩年,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鄭昱芸近期須入獄,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鄭昱芸:尊重判決
鄭昱芸昨受訪時回應,「尊重法院判決結果」。新竹縣議會表示,鄭昱芸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就職,待收到內政部正式公文後,將追溯到判決日起解職。
判決指出,鄭昱芸在新竹縣議會第十九屆議員任內,於二○一八年十二月廿五日至隔年八月卅一日期間,未實際聘僱吳女、陳男母子二人擔任公費助理,卻將二人列入助理名冊提交議會,使議會承辦人將二人登載於「議員助理補助費印領清冊」、「議員助理年終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中,並各匯十一萬餘元、十萬餘元至母子的郵局帳戶,鄭昱芸從而詐取助理補助費總計廿一萬八二四九元。
一審新竹地院認為,鄭昱芸為逐私利,以人頭助理方式不實申報為助理,藉以詐領財物,罔顧選民所託,量處七年四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
二審高院認為,吳女母子歷次的認罪證述一致,佐以多位真實聘用的助理證詞,認定吳、陳母子非公費助理,鄭昱芸有罪。
高院合議庭量刑時審酌,鄭昱芸擔任議員期間確實服務縣民,活絡地方社區事務,詐領期間僅八個月,金額僅廿一萬餘元,若科以最低法定刑度七年,仍嫌過重,有「情輕法重」情況,故依刑法第五十九條「其情可憫」減輕其刑,改判三年八月、褫奪公權兩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誤,量刑已充分說明理由,未逾越裁量權範圍,駁回鄭女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