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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行政肅貪第一季︰5名簡任官被懲處

2015/07/15 13:00

廉政署今年1月到3月間,共懲處48名公務員,當中包含南部法官及台電營業處副處長等5名簡任官。(資料照,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公務人員違紀時有所聞,有不少案件因涉及貪瀆,被移送司法機關偵查,進行司法肅貪,部分案件可能因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或判無罪,卻不代表涉案人員完全沒有行政違失問題。廉政署為追究相關行政責任,今年1月到3月間,共懲處48名公務員,當中包含南部法官及台電營業處副處長等5名簡任官。

經濟部政風處調查,台灣電力公司台南區營業處辦理人手孔蓋採購案時,驗收人員未落實驗收,讓承包商涉虛報施工數量,營業處洪姓副處長因督導下屬不周,被記申誡一支。

司法院政風處則查出,南部某法官,在審理期間提前將證物歸還被告,雖不影響審判,但違反行政程序,遭書面告誡且建議評定為良好選不適當處分。

高雄市政風處調查,鳳林國中前王姓校長因為要求事務股長將校內採購案交付給熟識的親友承包,造成學校採購物品高於市價,2年下來多支付約20萬元的經費,高雄地檢署偵辦後因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份,但王姓校長有行政違失,予以記過處分。

根據廉政署統計,1到3月共有25起公務員涉及行政不法案件,當中19件是政風單位主動追究,當中有13起案件遭判有罪或起訴、6起不起訴、6件列參;共有6人遭免、撤或停職、13人記過、23人記申誡,查辦5名簡任官、34名薦任官及6名委任官。

廉政署表示,公務人員涉貪瀆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需要經過長期的偵辦、調查,不適任人員須在短時間內調整職務或是免職,以行政肅貪的方式,迅速調整,也給予違規的公務人員即時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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