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軌「性別工作平等法」 約聘僱人員陪產假增為7天
2022/06/05 05:30
立法院去年底表決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受雇者的產檢假、配偶陪產假的日數從5日增加為7日,配偶也可請陪7日產檢假。(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最近將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原本給假辦法陪產假只有五天,修訂後將增為七天,至於陪產檢假在給假辦法原本並無明文規定,這次為與已上路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新修正規定接軌,聘僱人員的陪產檢及陪產假一律訂為七天,總計全國相關公務機關有二萬九四○三名約聘僱人員受惠。
全國相關公務機關近3萬人受惠
人事行政總處修訂上述給假辦法,並賦予約聘僱人員更明確的請假權益保障,明定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各機關也不得因約聘僱人員請假,影響其考績的評等。
人事總處昨表示,這次將各機關不得拒絕聘僱人員請相關的假,訂在給假辦法中,條文寫的很明確而且白話, 希望讓各機關看得清楚。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女性勞工的產檢假增加為七天,也給予配偶七天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均照給,新修正的條文已在今年一月十八日上路。
人事總處最近也預告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新上路的條文與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
有關聘僱人員的給假辦法明定,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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