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製造超過6年 不得上市
2016/11/14 06:00
本報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
經濟部標檢局日前公告,明年1月1日起,增加查核汽車用輪胎新品製造日期,製造超過6年者,不得於市場販售,避免消費者購買到置放過久的汽車用輪胎,影響行車安全。違者將依「商品檢驗法」通知銷售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更得按次連續處罰。
另外,標檢局提醒民眾,應注意胎邊製造日期是否標示清楚,製造日期由4個數字組成,前2碼代表生產週別,後2碼代表生產西元年份,例如:1114代表2014年第11週製造。(記者林筑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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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製造超過6年 標檢局:不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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