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結婚年齡 立委倡男女統統滿18
立委林靜儀昨建議政府,將法定結婚年齡朝男女都要滿18歲才能結婚方向修法。圖為屏東縣舉辦集團婚禮活動。(資料照,記者邱芷柔攝)
〔記者蕭婷方、陳炳宏/綜合報導〕民進黨立委林靜儀昨在立法院施政總質詢指出,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等國際法皆主張年滿十八歲才能結婚,但現行台灣刑法、民法不僅對公民行使個人公民權年齡不同,性別不同結婚年齡規範也不一樣,建議政府修訂民法,朝男女都要滿十八歲才能結婚方向修法。行政院長林全答詢表示,確實有檢討空間,也希望立法院朝這個方向進行。
民法男18女16可結婚
林靜儀指出,民法規範男性可訂婚年齡為十七歲、女性為十五歲,可結婚年齡男女分別為十八歲、十六歲,民法為一九三○年代舊法,早因時代變遷不符現代社會需求。
林靜儀也說,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十八歲以下,稱為兒童,聯合國及相關國際組織都說要十八歲以上才能結婚,法務部雖自二○一一年起多次表示要修法,卻都無疾而終。
法務部曾提案修法 沒過
法務部長邱太三答詢表示,以往單純以社會與經濟文化考量,才以十六歲作為女性最低結婚年齡;法務部上會期有提案修法,但當時委員意見與學者專家立場不同,未通過審查。
林靜儀要求林全,為落實人權規範,應積極修訂民法,朝男女結婚年齡都要滿十八歲才能結婚方向修法。
婦團贊成修法改善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表示,民法規定滿廿歲才能投票,但女性十六歲就可結婚,這個問題應該提出公開討論!
林美薰指出,國際兒童人權公約及某些國際憲章都要滿十八歲才能結婚,主要是考慮到兒童身心發展是否成熟,現在民法規定女生十六歲、男生十八歲可結婚,應該是早年時代背景中,認為女性就是要嫁人,可以早早嫁,但現在時空背景不一樣,十六歲還在受教育階段,為什麼民法可以允許十六歲孩子自主決定結婚呢?
林美薰說,還沒有賦予性自主權就賦予結婚權利,不管落差是來自性別歧視或是性別不平等,都應該朝修法方向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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