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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可結婚年齡男女不一 擬修法一致定為18歲

行政院長林全20日列席立法院施政總質詢備詢。(記者廖振輝攝)

行政院長林全20日列席立法院施政總質詢備詢。(記者廖振輝攝)

2016/09/20 11:48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民進黨立法委員林靜儀今於立法院院會總質詢時指出,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等國際法皆主張年滿18歲才能結婚,但現行台灣刑法、民法不僅針對公民行使個人公民權年齡不同,甚至因為性別也有不同結婚年齡規範,建議政府應修訂民法,朝男女結婚年齡都要滿18才能結婚方向修法。對此,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確實有檢討空間,也希望立法院有這個共識,希望朝這個方向進行。

林靜儀指出,民法規範的女性可訂婚年齡為15歲、男性為17歲,可結婚年齡分別為16歲、18歲,以性別區分公民可完整行使公民權年紀,形式上極度不平等,直指民法更為1930年代舊法,早因時代變遷不符現代社會需求。

林靜儀也說,國際人權公約規範18歲以下,稱為兒童,UN、WHO、UNICEF都要18歲以上才能結婚;2014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敦促政府訂定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同為18歲。法務部雖自2011年起多次要修法,卻無疾而終。

法務部長邱太三解釋,以往單純以社會與經濟文化考量,才以16歲作為女性最低結婚年齡;法務部上會期有提案修法,但當時立委意見與學者專家立場不同,才未通過審查。

林靜儀要求林全,為落實人權規範,應積極修訂民法,朝男女結婚年齡都要滿18才能結婚方向修法。

對此,林全回應,確實有檢討空間,也希望立法院有這個共識,希望朝這個方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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