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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允開通行動網路 誤觸上網可拒付款

2012/09/10 18:14

透過手機可下載許多有用的資訊,但消保處收到的申訴案中,就以「出現預期外的高額費用」高達18.4%,最令消費者無法認同。(本報資料照,記者魏怡嘉攝)

〔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誤觸行動網路,不必再當冤大頭!消費者自8月中起,如未向電信業者開通行動上網服務功能,就可以主張不付費。

NCC添新規範 8月中生效

行政院消保處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已於今年7月在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增訂「甲方(電信業者)須經乙方(消費者)同意後,始得開通行動上網服務」的規範,換句話說,該範本8月中生效後,只要未開通行動上網功能,誤觸行動網路就可以不付費。

消保處消保官梁明圳說明,功能多又新穎的智慧型手機,受到消費者青睞,申訴量卻也不斷增加,今年上半年統計,消保處收到的申訴案就有103件,其中,又以「出現預期外的高額費用」高達18.4%,最令消費者無法認同。

梁明圳指出,消費者申訴內容可分為三大類,包括第一次使用智慧型手機,因為不了解智慧型手機行動上網功能,因而誤觸上網鍵,造成帳單暴增。其次,則是換了新智慧型手機,但沒有把手機的功能關掉,導致發生高額費用。還有是超商或店家使用WI-FI免費上網,因網路訊號弱,被電信業者較強的行動上網訊號取代,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產生高額費用。

行動上網達一定金額時 建議業者簡訊告知

NCC過去曾以行政指導的方式,要求業者採取因應措施,但為了有效解決此問題,今年7月中已增訂「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第6條第3項規定:「甲方(電信業者)須經乙方(消費者)同意後,始得開通行動上網服務」。也就是日後未向電信業者申辦使用行動上網的消費者,遭遇類似問題,就可拒絕付款。

面對前述智慧型手機可能衍生的消費爭議,行政院消保處已請NCC加強要求電信業者,於銷售時除應加強功能及收費方式的說明義務外,也應於消費者行動上網達到一定金額時以簡訊告知消費者,避免造成糾紛。

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對於陌生軟體,不要任意下載使用,出國時如想使用手機,請先瞭解手機的各項設定以及計費方式,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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