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鐵人」正副機師往返台、日13小時未休息 華航敗訴確定
「鐵人」正副機師航班往返台、日13小時未「休息」,華航被依違反勞基法裁罰,華航不服興訟,最高行政法院判華航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華航空公司吳姓機長、張姓副機師5年多前被桃園市政府實施勞檢時,查出兩人執行「標準派遣」航班往返台灣、東京間近13個小時,華航竟未安排輪休,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裁罰華航新台幣2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處分,華航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吳、張2名機師獲得的「休息」,均無法完全從勞動狀態中脫離,不算是「休息」,判華航敗訴;華航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華航主張,機師是飛航人員,工作屬「連續性」性質,任務派遣勤務等事宜應依據「航空器飛航作業官理規則」(AOR)較合理,並非勞基法,且在空檔時間、機上均可用餐、上廁所等休息,依吳姓機長、張姓副機師2018年6月27日上午11時起飛到東京,再於20日0時4分返抵台灣計算,可利用休息時間長達135分鐘,未違反勞基法第35條「連續工作4小時,應給予30分鐘休息」的規定,卻被桃園市政府認定未給予2人休息,遭到行政處分,經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華航並指出航空公司難為,因為2018年6月27日上午11時航班飛往日本東京時,當時天候不佳,導致飛機在天空盤巡,需等待適合天候才伺機降落,直到下午5時20分才抵達,較原先預計時間已遲延74分鐘,另外,回程時又遇到臨時找不到1位乘客,多花了1小時,以及機場實施流量管制,多花40分鐘,又因為備降場更動需再加油等發事件,可看出華航主觀上並無違規的故意或過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所謂「休息」,應是「完全處於脫離勞動」的狀態,吳、張兩名機師在航班往返期間,華航並未規劃休息或輪休時間,在地面停留期間,仍有航班的航程報告、須準備相關預備工作,即使在飛機上利用時間用餐、如廁、走動甚至小睡,都屬於「抽空」性質,而非處於「解除任務」的狀態,隨時仍受工作責任的拘束,無法完全從勞動狀態中脫離的情況下「休息」,其「任務在身」的狀態均未改變,華航所謂吳、張兩人可以自主協調休息時間,與勞基法第35條規定不符。
至於華航主張飛航人員派遣,應適用AOR,而不是勞基法規定,北高行認為,AOR的位階低於法律,仍應適用基法的規定。
北高行認為,華航至少在吳、張兩人在東京地停期間,應透過機組人員調整、調換或其他方式因應,讓勞工獲得適當休息,華航即使因此必須提高人事成本或管理成本,也是其義務,判華航敗訴。
華航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華航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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