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紫外線消毒燈 消保處查核:全都是光化學UV危害高度風險
消保處消保官王德明表示,紫外線消毒燈與捕蚊燈相似,民眾切勿將紫外線消毒燈當成捕蚊燈、日光照明燈使用。(記者羅綺攝)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日公布市售紫外線消毒(殺菌)燈品質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發現全數皆為光化學UV危害高度風險,恐對消費者的皮膚、眼睛造成危害,甚至長期照射可能會引發皮膚癌。
疫情下,標榜消毒、快速殺菌的「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成為熱銷防疫商品,但過去曾發生托嬰中心不當使用紫外線消毒燈,導致幼童角膜炎及皮膚紅腫;也有北市國小誤開紫外線燈2小時,造成21學童畏光、皮膚脫皮。
為此,消保處於去年11月間至實體店面及電商平台購樣10件紫外線消毒(殺菌)燈,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發現全數都屬於對皮膚及眼睛造成光化學UV危害的「高度風險」,即使經短暫期間或瞬間的曝露,光源仍可能造成危害。
另有6件相關警語標示未完備,消保處簡任消保官王德明表示,警語是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的重要把關機制,然而這次查核的商品中,部分只標示於商品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商品本體卻未標示,或是僅以英文標示;甚至有1件只有在外包裝貼QR code,民眾沒有掃碼就不會知道,相當於沒有寫。
王德明進一步指出,部分商品的警語甚至有引人誤用之嫌,如標示「適當紫外線對人體無害」或是「眼睛不可直視紫外線超過10秒」,讓他怒批「致消費者風險於何地?」。
王德明說,對於標示不合格的商品,未能限期改善,可處2至20萬元罰鍰;而警語未標示或標示不完整,甚至有誤導消費者之嫌的商品,可依《消保法》第58條,未限期未改善,可處6萬至1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此外,若消費者因警語不完整,導致使用燈具時受傷,也可依照《民法》要求損害賠償。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示,這次規範不合格的6件商品,有5件已改正、1件已下架,後續也會加強對業者宣導。經濟部標檢局也說,將研議於國家標準增加「人體偵測關閉保護機制」及在商品「本體」標示警語的可行性,並預計在今年底前納入應施檢驗商品。
王德明提醒消費者,購買紫外線消毒(殺菌)燈務必選擇標示完整的商品,使用時不可在有人或動植物的地方開啟;開啟時應立即離開照射空間,切勿直視紫外線光源;且切勿將當成捕蚊燈、日光照明燈使用,以免發生皮膚紅斑及眼睛白內障等風險。
消保處查核市售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有6件警語標示不符合規定。(記者羅綺攝)
消保處查核紫外線消毒(殺菌)燈,發現全數皆為光化學UV危害高度風險,恐對消費者的皮膚、眼睛造成危害。(記者羅綺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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