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駁回再審 翁啟惠聲明:不解為何不願傳喚證人
翁啟惠聲明表示,對懲戒法院的駁回再審表達遺憾,並對該法院不願傳喚相關證人到庭說明感到費解。(資料照)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已於2018年獲判無罪定讞,不過當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懲戒法院)卻依照監察院的彈劾對翁記了申誡,翁提出再審遭駁回,去年監察院監委也提出不同意見,認為既然法院已判無罪,應還翁清白,翁也對懲戒法院提出再審,再度於第二審遭駁回,翁啟惠今(1/25)透過律師發聲明對懲戒法院的駁回再審表達遺憾,並對該法院不願傳喚相關證人到庭說明感到費解。
懲戒法院日前對翁啟惠提出的再審於第二審駁回,部分媒體寫翁僅憑己見爭執,才被駁回;對此翁啟惠透過律師發表聲明回應指出,翁每次聲請再審都有所憑據,這次提出再審更是以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來證明沒有違反任何規定。
先前公懲戒會對翁做申誡處分,是基於監察院最初的錯誤彈劾移送,但監察院已經依據新證據重新調查,還翁清白,等於承認最初的移送有問題,以這樣的證據向懲戒法院提出再審,絕對合法合理,更非「徒憑己見」。
聲明中也指出,無奈懲戒法院的第二審仍依據監察院最初錯誤的移送報告做判決,卻沒有考量到監察院認定並公告翁並沒有違反任何財產申報與利益衝突規定,另外翁也多度請求傳喚當時的中研院承辦人員到庭說明,但懲戒法院卻不願傳喚,不解為何懲戒法院忽視新的事證與過程,甚至也不讓翁有到庭申辯的機會,「國家的不同機關之間,對於是否違法竟然可以不尊重權責機關的認定,這不僅讓人無法接受,更會讓人民對公權力失去信心。」
聲明也感謝一路支持他的人,但更進一步指出,我國監察權的規定缺乏自我糾錯機制,也以受說彈劾即使被證明錯誤,居然沒有撤銷的可能,另外個別監委竟然可以違反監察院最終的訴願決定內容,甚至進一步以監察院整體的名義對懲戒法院發函,造成一個機關卻有兩種截然相反意見的狀況。
另也指出,懲戒法院不願意審酌新事證,而是以維持原審判決為前提,即使希望要傳喚證人與調查證據,但懲戒法院卻毫不理會,質疑「如果這些事實跟證據都還不能開啟再審的大門,一般民眾遇到冤、錯案,又要如何在司法程序中獲得平反?難道,維持所謂的判決尊嚴,比發現真實還給人民公道,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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