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初審過關 大型車須裝防捲入裝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大型車須設防捲入裝置。(示意圖)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汽車應裝設防止捲入裝置,否則最高罰2萬4千元﹔另增訂大型車承載4歲以上乘客,在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必須繫上安全帶,否則也將受罰。
交通委員會今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邀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路政司長陳文瑞等人列席。
立委洪孟楷提案說明表示,原18條之1條文僅規範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罰鍰,但台灣機車數量多,時常發生機車騎士只是被輕微擦撞卻被捲入大型車輾斃,顯示防捲入裝置有設置必要性。
立委楊瓊瓔提案說明則指出,大客車若發生事故,傷亡會相較其他車輛嚴重,乘客繫上安全帶有其必要性,但法規並沒有規定,應參採其他國家對於大客車無站位設計、行駛高速公路等運輸大客車,規定4歲以上乘客須使用安全帶。
修正條文將原汽車須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規定,加上須裝設防止捲入裝置,否則處汽車所有人1萬2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若無法正常運作仍繼續行車,處9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相關應裝設防捲入裝置規格及車輛種類與實施、輔導及獎勵辦法,都由交通部定之。
此次修正條文也增訂,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2千元罰鍰﹔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時,大型車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處駕駛人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駕駛若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處罰該乘客﹔相關繫安全帶正確使用、實施方式等,由交通部定之。
此外,朝野立委認為,18條之1中所謂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成效不彰,甚至讓肇事率不減反增,也應做檢討﹔陳文瑞則解釋,大型車全面納入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後,肇事數量有所減少。
陳彥伯表示,相關的先進車輛輔助系統是另外的法規,交通部都在跟隨國外法規在做﹔目前業界共有8個系統之多,新系統整合成新系統後,在今、明年整合出來後會再入法,相關先進輔助系統,交通部會在1個月內送交報告到交通委員會。
對於大客車乘客繫安全帶,有立委提出,認為大客車行經山區公路也需要繫安全帶,但交通部認為,山區公路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以現實為例,陽明山的客運仍有站立的乘客,建議以在高速、快速道路行駛時乘客不得站立的情況下,要求繫上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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