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提高四倍╱無牌旅宿業者 最高罰200萬
交通部因應年代旅遊爭議修法 詐騙旅客情節重大 最重罰100萬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確保消費權益,交通部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大幅提高各項違規行為罰款。旅行與旅宿業者有詐騙旅客且情節重大者,最高罰鍰從五十萬元提高至一百萬元;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續營業者,最高可處二百萬元罰鍰。此外,未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營業者,罰鍰上限從五十萬元,大幅提高四倍至二百萬元。
年代旅遊今年春節期間因拖欠越南業者款項,導致近三百名旅客在富國島遭丟包,雖被觀光署勒令停止旅遊業務,並開罰八十一萬元,但不少人批評罰則太輕。觀光署當時即表示將啟動修法,相關修法於近期預告,共計修正廿九條。
修正草案增訂旅遊行程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時,旅行業者應於三個月期限內請求責任保險給付,確保迅速理賠,保障旅遊事故傷者或其他請求權人權益。此外,主管機關可以公告旅行業者保證金被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的情形。
對於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情節重大者,最高罰鍰從五十萬元,調高至一百萬元。受停止營業部分或全部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鑑於非法經營行為對消費者住宿安全及權益有嚴重影響,現行裁罰額度上限從五十萬元,提高四倍至二百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尚未合法業者刊登營業訊息者,原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法加重至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 禁置放器具、車輛進入
此外,近年常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者將水域遊憩活動設備放置於沙灘上,如小琉球沙灘經營並置放立式划槳,恐影響沙灘生態環境如綠蠵龜產卵及遊憩品質,因此修法禁止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置放器具;在區內有經營攤販、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等違規行為,也從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沙灘車等違規停放的情況嚴重,修正草案並規範新增車輛或其他動力器具禁止進入或停放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如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擅入公告禁止進入地區等違規行為,原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也提高至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