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工業區案 環團興訟要求撤銷環評敗訴確定
環保署通過觀塘工業區開發案環評審查後,環團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相關環評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圖為觀塘工業區三接工程現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環保署通過觀塘工業區開發案環評審查後,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葉斯桂等七人主張,開發案鄰近區域大堡礁有保育類物白海豚棲息、出沒,及柴山多杯孔珊瑚等,該處不適合開發,訴請將環保署審查通過「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的環評處分撤銷,重開行政程序,一審判葉斯桂等人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將葉等人的上訴案駁回確定。
全案緣於,桃園市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案,環保署進行多次環評審查,包括1997年11月8日通過審查繼續進行第2階段環評;工業區部分,1999年7月14日做出「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結論;工業港部分,89年4月27日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
此外,環保署陸續於2000年至2004年間審核通過工業區開發計畫共3次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工業區環評評估書變更內容對照表,也通知原開發單位東鼎液化瓦斯興業公司;環保署另就東鼎公司所提工業區開發單位變更為台灣中油公司,予以發函備查。
不過,葉斯桂等環保人士、團體及當地居民,主張他們是環評處分的利害關係人,且開發案鄰近區域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及白海豚棲息,例如,此案若繼續開發,將導致非常少有的白海豚遭騷擾、虐待,甚至宰殺死亡,可見不適合開發,但經過環保署駁回後,葉等人次於前年6月21日又擬具申請書,請求環保署廢止、撤銷相關環評處分。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此案。
葉斯桂等人不服,以環保署為被上訴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指出,環團及居民向環保署申請廢止、撤銷「有條件通過環審查」等七項行政處分,分別於1997年、1999年、2000年4月、8月、2002年4月、7月和2004年作成,已過法定救濟期限五年的時間,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不得申請重開行政程序。
關於葉斯桂等人主張,在開發案鄰近區域發現白海豚出沒等主張,最高行認為不影響此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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