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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加重處罰最高3600元

2019/10/21 11:57

自今年10月1日起,車輛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原本900元至1200元加重為1200元到3600元。(交通局提供)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車輛轉彎、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一直是民眾厭惡的「馬路三寶」行為之一,也是最常被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項目。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去年新北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多達4萬6062件,自今年10月1日起,車輛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原本900元至1200元加重為1200元到3600元。

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對於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立法院在今年5月3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將可處1200元到3600元罰鍰,罰款最多提高至3倍,交通部今年8月已陸續修訂裁罰基準,10月1日起生效。

李忠台提醒,駕駛人在轉彎、變換車道前必須打方向燈,相同車道超車時,也應打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50公分以上間隔,再打右方向燈駛入原本的行車路線,呼籲民眾駕駛汽、機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保障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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