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熱門 政治 軍武 社會 生活 健康 國際 地方 蒐奇 影音 財經 娛樂 藝文 汽車 時尚 體育 3C 評論 玩咖 食譜 地產 專區 求職

賣追劇神器小心了!最重可罰50萬或2年以下徒刑

2019/04/16 09:51

立院三讀著作權法修正案,部分機上盒或app等追劇神器若涉侵權可罰50萬。(資料照)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案」,將不法電腦程式提供者用機上盒、APP等方式,讓使用者連結到侵權網站收看非法影音內容,納入違反著作權罰責,可處2年以下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部分市售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提供民眾連結侵權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業者收取月租費或買斷機上盒的方式牟利,損害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權益。

立院三讀條文明定,增加電腦程式提供者法律責任,對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著作內容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著作,對公眾提供匯集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如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APP)、設備、器材,而有受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