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新制年底上路 換保可按日退費、全損可選「修到好」
汽車保險新制年底上路,行政院核定修法,增訂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時,無論是否仍向原保險公司投保,皆可以按日數比例退還保費。(資料照)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汽車保險有新制上路,行政院核定修法,增訂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時,無論是否仍向原保險公司投保,皆可以按日數比例退還保費;另增訂汽車達全損或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選擇全損現金賠償或全損修復賠償,保障更完善。
現行「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7年未修,配合相關法規現況並考量汽車保險實務運作情形,消保會審查通過修正案,並已獲行政院核定,消保處簡秘陳星宏表示,修正案預計年底前由金管會公告上路。
消保處表示,目前實務上被保險人淘汰舊車、購置新車時,往往會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舊車保險,為利被保險人,這次最大修正重點,即為增訂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時,無論是否仍向原保險公司投保,皆可按日數比例退還保費。
修法也首度增訂,當汽車達全損或推定全損,可以全損現金賠償、或全損修復賠償。消保處表示,配合理賠實務需求,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的毀損滅失達全損或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選擇以現金或修復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
不過,一旦被保險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包括領有普通駕駛執照卻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領有普通駕駛執照卻以駕駛為職業,保險公司均不負賠償之責;並增訂車損保費依被保險人過去3年賠款紀錄調整。
消保處也指出,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承保,傷害責任計算方式為(實際應賠付金額-強制險給付金額)X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其他保險金額);實際應賠付金額X保險金額/(本保險保險金額+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陳星宏表示,修法主要因應實務經驗,更明確規範各種理賠原則,以減少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爭議,最大重點為合理賠付、避免利得。若違反相關規範,將可依消保法處以3至50萬元罰鍰,同時也受現行各項保險相關法規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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