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修法 不得歧視理由加入「星座」、「血型」
2018/04/19 17:25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目前就業歧視仍需賴個案而定,就相關法規上已有要求雇主不可要求求職者提供非關工作內容的隱私。(資料照)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下午逐條審查《就業服務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第五條中加入「星座」、「血型」兩詞,明定不得作為就業歧視理由。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載明:「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委陳宜民等人提案,應加入星座、血型、命理。陳宜民認為,實務案例上確實有這些狀況,因為員工的星座、血型或命理上的因素而成為部份工作的拒絕往來戶,認為這些就業歧視應該表列在條文中,保障民眾就業平等機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目前就業歧視仍需賴個案而定,就相關法規上已有要求雇主不可要求求職者提供非關工作內容的隱私。
就服法第五條在修訂後通過,刪除提案中所提的「命理」,「星座」、「血型」加入第五條中。就業服務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部份條文保留協商,全案包裹初審通過送出委員會,提報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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