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胚胎須銷毀? 國健署:人工生殖法有規定
2017/11/23 22:53
新光大公主吳欣盈今天透露,不願離婚是為保全已經完成授精的胚胎,國健署證實,人工生殖法第21條確實有規定,如果雙方離婚,胚胎應予銷毀。(資料照,記者廖千瑩攝)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現年39歲的新光大公主吳欣盈與華南金王子林知延的離婚官司廣受外界關注,吳欣盈在臉書說明堅守婚姻的理由,是因為先前曾接受人工受孕、完成7個胚胎,一旦離婚會造成已受精成功的胚胎被銷毀,衛福部國健署說明,依照「人工生殖法」規定,若離婚的話,胚胎也要銷毀。
國健署婦幼健康組簡任技正施靜儀表示,根據「人工生殖法」第21條規定,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的胚胎,有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或是保存逾10年,或是受術夫妻放棄施行人工生殖等情形,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
施靜儀指出,「人工生殖法」第一條就說明,是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的權益所設定,為免日後引發爭議,進而有相關規定。
台大醫院婦產部生殖內分泌科主任楊政憲也表示,醫療團隊進行人工生殖時,均會為提供精卵的雙方再次確認關係,婚姻關係維持才會繼續下一步,否則依法無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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