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噸以上漁船進入24處指定港口 明起需填卸魚聲明
2016/06/30 20:44
10噸以上漁船進入24處指定漁港卸魚時,明天起須填寫卸魚聲明書,圖為指漁港之一的南方澳漁港。(資料照,記者朱則瑋攝)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漁業署宣布,自7月1日起,總噸位10噸以上的漁船進入南方澳等24處指定漁港,應填寫卸魚聲明書。
自明天起,未來總噸位10噸以上漁船進入24處指定漁港卸魚時,需過磅秤量並記錄漁獲物種類及重量後,填寫卸魚聲明書交由漁會人員確認簽名,再由區漁會彙整送交漁業署統整。
漁業署派駐在24處指定港口的查報員將指導漁民填寫卸魚聲明書,並將派人進行卸魚聲明書之查核。
漁業署指出,填寫卸魚聲明有利掌握正確的漁獲數據,以提供研究學者資源評估,也能了解及追溯漁獲來源。
漁業署說,為推動漁船業者主動申報卸魚聲明,自去年3月18日訂定公告「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包括鯖漁業、珊瑚漁業、飛魚卵漁業等漁船、歐盟登錄或漁獲外銷漁船及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之延繩釣漁船都已須申報卸魚數量。
24處指漁港分別為:宜蘭縣南方澳漁港、烏石漁港、新北市澳底漁港、深澳漁港、野柳漁港、磺港漁港、富基漁港、萬里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台中市梧棲漁港、台南市將軍漁港、安平漁港、高雄市興達漁港、前鎮漁港、小港臨 海新村漁港、中芸漁港、旗津漁港、蚵仔寮漁港、屏東縣東港 鹽埔漁港、台東縣新港漁港、花蓮縣花蓮漁港及澎湖縣馬公漁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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