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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體超過半年未下葬 新北最高罰5萬

2016/04/26 10:05

「新北市殯葬行為及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今天市政會議通過,針對停喪不葬情形,最高可開罰5萬元。圖為民政局長江俊霆說明法規。(記者賴筱桐攝)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過去常見家族遺產紛爭,遺體多年未下葬,於民宅停棺數年引發住戶抗議案例。新北市民政局基於公共衛生並考量民眾感受,制定「新北市殯葬行為及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今天市政會議通過,將送市議會審議,未來針對停喪不葬情形,最高可開罰5萬元,超過6個月未下葬,市府可代為埋葬或火化。

據了解,三重區某公寓大廈住戶於1樓住家停棺6年,起因疑往生者家屬的財產紛爭,衍生都會區公共衛生問題,影響其他住戶生活,居民得知大樓一樓停棺,心裡總是毛毛的,相當害怕,民眾多次向市府陳情,礙於沒有合適法規處置,公權力難以介入。

民政局長江俊霆說明,自治條例草案規定,大體自死亡日起2個月內,應完成埋葬或火化,但有正當理由者,家屬可向殯葬處申請展延,未申請展延、展延不符規定或超過展延期限,屆期仍未改善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得按次處罰。

江俊霆表示,若大體死亡超過6個月,可由民政局會同相關機關,協助埋葬或火化,相關費用由亡者家屬負擔。但部分民眾認為,喪葬事宜應尊重亡者家屬意願,政府未免管太多,不近人情。

江俊霆解釋,自治條例有彈性空間,若亡者家屬有不得已的特殊理由,市府會酌情尊重家屬意願,不會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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