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逃亡沒坐牢 再參政判當選有效
2016/01/13 06:00
無黨籍新北市議員蔡錦賢。(資料照)
蔡錦賢 保住新北議員職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無黨籍新北市議員蔡錦賢,十八年前涉賄被判刑定讞後逃匿中國,等到「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才返國;前年十一月參選新北市議員連任成功,卻遭競選對手呂子昌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判蔡當選無效,但高等法院認定蔡的預備行賄犯行行刑權時效已消滅,昨逆轉改判他當選有效確定。
行刑權消滅 高院改判
蔡錦賢於八十七年間涉選罷法的「預備行賄罪」,遭判刑七月、褫奪公權兩年定讞後逃匿到中國,直到其行刑權消滅後,即回國於九十九年參選新北市第一屆市議員,引起譁然。當時中選會對此表示,蔡錦賢的行刑權已消滅,不得再執行刑罰,認為蔡得登記為參選人,最後他亦當選第一屆新北市議員。
前年蔡錦賢再度參選新北市議員獲連任,競選對手呂子昌則質疑,蔡因逃亡未接受刑罰執行,以違反選罷法第廿六條等規定,對蔡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士林地院判決指出,選罷法規定,遭判刑者「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得登記為參選人,反面解釋即是「已執行完畢」者才能登記為參選人;但蔡因畏懼刑罰而潛逃,才導致檢察機關不能執行,實際上蔡的刑期並未執行完畢,認為蔡登記參選違反選罷法。
判決也認為,蔡男雖並非犯貪污重罪,但遭判刑後故意逃避執行,致行刑權消滅,「惡性更為重大」,導致他無法參選,只能歸責自己;且選罷法是為維護公共利益,判蔡男敗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蔡男的行刑權時效已消滅,無須入監服刑,當選並無不能執行職務的問題;此外,蔡不是犯妨害投票自由罪及行賄既遂罪,而「主刑」的有期徒刑行刑權時效既已消滅,屬於「從刑」的褫奪公權也跟著消滅,因此認定蔡可以登記為候選人,其當選市議員乃當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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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權消滅當選市議員 高院判蔡錦賢「當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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