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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權消滅當選市議員 高院判蔡錦賢「當選有效」

高等法院認定蔡錦賢涉預備行賄犯行的行刑權時效已消滅,無須入監服刑,今改判他當選有效確定。(資料照,記者何玉華攝)

高等法院認定蔡錦賢涉預備行賄犯行的行刑權時效已消滅,無須入監服刑,今改判他當選有效確定。(資料照,記者何玉華攝)

2016/01/12 17:4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無黨籍的新北市議員蔡錦賢18年前因違反選罷法的「預備行賄罪」被判刑定讞後逃匿中國,等到「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才返國,前年11月參選新北市議員連任成功,卻遭競選對手呂子昌控告當選無效,士林地院認為「執行完畢」才能登記為候選人,判蔡當選無效,但高等法院認定蔡涉預備行賄犯行的行刑權時效已消滅,無須入監服刑,今改判他當選有效確定。

蔡錦賢是於87年間因選罷法的「預備行賄罪」,遭判刑7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後逃匿到中國,並未入監服刑,直到其行權消滅後,即回國於99年間參選新北市第一屆市議員,引起一陣譁然,當時,中選會對此表示,蔡錦昌的行刑權已消滅,不得再執行刑罰,而認為蔡得登記為參選人,最後他亦當選第一屆新北市議員。

前年11月底,蔡錦昌再度參選新北市議員,獲得連任,遭競選對手呂子昌質疑稱,蔡因逃亡未接受刑罰執行,以違反選罷法第26條第3、4、8款等規定,對蔡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蔡錦賢主張,他當時雖遭判刑定讞後,行刑權於95年間已消滅,無須執行,且參選前他曾函詢中選會,當時中選會認定他參選不違法。

但士林地院判決指出,根據選罷法規定,遭判刑者「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得登記為參選人,反面解釋即是「已執行完畢」者才能登記為參選人,但蔡男畏懼刑罰而潛逃,才導致檢察機關不能執行,實際上蔡男的刑期並未執行完畢,認為蔡男登記參選違反選罷法。

判決也指出,蔡男雖並非犯貪污重罪,但遭判刑後故意逃避執行,導致行刑權消滅,「惡性更為重大」,導致他無法參選,只能歸責自己,且選罷法是為維護公共利益,判蔡男敗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蔡男的行刑權時效已消滅,無須入監服刑,當選並無不能執行職務的問題,此外,蔡不是犯妨害投票自由罪及行賄既遂罪,而「主刑」的有期徒刑行刑權時效既已消滅,屬於「從刑」的褫奪公權也跟著消滅,因此認定蔡可以登記為候選人,其當選市議員乃當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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