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唾液、咬痕不符 內湖裸屍案判刑男友 改判無罪

2015/12/31 06:00

發生在十五年前的內湖女裸屍案,呂介閔被控殺死郭姓女友,高等法院再審,以唾液DNA、咬痕非呂男所為,昨改判呂男無罪。(資料照)

刑事局最新鑑定法 大逆轉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發生在八十九年的內湖女裸屍案,呂介閔被控殺死郭姓女友,被判十三年定讞,刑事局採用九十三年引進的「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鑑定方法」,檢出郭女左乳房殘留「微弱的唾液DNA」非屬呂男,讓案情大逆轉;高等法院再審以左乳房唾液DNA、咬痕都非呂男所為,無直接證據下,昨改判呂男無罪,兇手另有其人。

法界人士批評,案發時鑑識科技無法比對,檢警就應列管追蹤,若在審理過程及時應用最新科技,可減少冤獄。本次判決係再審,受速審法有條件上訴規定,法界認為現年卅五歲的呂介閔幾乎是無罪。死者母親難以接受,昨哽咽說「誰是真兇?希望司法找出兇手」。

死者母親哽咽:誰是真兇?

呂介閔被控於八十九年七月廿一日凌晨,在北市內湖住處附近五號公園,與郭女因感情問題爭吵,持鈍器狠打郭女頭骨破裂致死,再於她左胸用力一咬,脫掉其內衣褲,偽裝遭性侵殺害後棄屍。

法醫研究所、台大醫院鑑定認定郭女左胸有一明顯咬痕,屬「仇恨性咬痕」,與呂男齒列吻合,士林檢方依呂男測謊未過、也無不在場證明,依殺人罪起訴。

但一、二審以缺乏直接證據而判無罪,還痛批「測謊過程草率」;檢方上訴後,高院更一、更二、更三審都認定,郭女左乳房上咬痕,是呂男殺人直接證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判十三年定讞。

呂介閔被控涉案 坐牢4年

呂男服刑四年後,前高檢署檢察官陳宏達,委託刑事局採集呂的唾液DNA,和郭女左乳房唾液比對,發現兩者的「男性Y染色體DNA」型別不同,兇手疑另有其人,檢方聲請再審。

高等法院再審時,刑事局鑑識人員劉素彣作證,八十九年檢警將唾液男性DNA部份,函請刑事局、調查局和呂男比對,因DNA含量少而無法比對;但今年刑事局採最新鑑定法,已可比對。

再審也認為咬痕比對不能當證據,並舉美國國家科學院報告,齒痕無法計算出其機率,無法以邏輯計算;且呂男最初未承認「咬」是他造成,後因偵訊單位提示法醫研究所、台大醫院鑑定報告及刑事局函文,認定咬痕是他造成,甚至稱準確率達九九.九九%,呂才承認,情況和日本「足利事件」類似,都是受鑑定報告影響而承認未做過的事,故認定咬痕非呂男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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