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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搓圓仔湯條款

2015/10/07 06:0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法用意是防堵候選人因不正利益而改變、放棄選舉行為,被稱為「搓圓仔湯」條款。(記者黃欣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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