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瓏山林購地案判刑10月 林鴻堯:對贈與一事不知情
(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瓏山林企業公司董事長林鴻堯,被控七年前為併購北市一塊土地,涉與部屬以「假贈與、真購地」方式,即先以「贈與」原因取得共有人之一的○.四四平方公尺土地,架空其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再併購整塊土地,但林鴻堯偵審時均強調對於贈與一事並不知情,台北地院仍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重判他兩年十個月徒刑,林鴻堯不服上訴,但高等法院以林鴻堯是瓏山林董事長,部屬不敢任意決斷,認定他實際參與,但一審量刑過重,昨改判十個月徒刑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二○一二年五、六月間,時任瓏山林企業客服部主任的吳明清得知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一塊多人共有、面積約兩千平方公尺的精華土地,其中地主林國豐想賣地。
檢方指控,林鴻堯指示吳男以每坪一百七十萬元以下價格即可收購,吳男與林國豐以每坪一百六十五萬元成交,不過,林鴻堯、吳男、林國豐為架空其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並使林鴻堯取得優先承買權的「入場券」,林鴻堯指使吳和林國豐假借「贈與」,簽訂不動產贈與契約,將林所有的三千分之一的○.四四平方公尺土地及地上房屋應有部份,移轉給林鴻堯與瓏山林,即接觸其他地主進行收購事宜。
不過,土地共有人之一的林姓地主察覺此事,認為侵害其優先承買權,二○一四年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向檢方舉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罕見向檢方告發林鴻堯等人疑涉偽造文書不法;特別的是,此案曾獲不起訴,經再議,高檢署發回後,命令台北地檢署將林等三人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林鴻堯否認不法,此案他不知情,遭重判兩年十月,幾乎是此案最高法定刑三年的「上限」,吳被判一年七月,林國豐被判八月;全案上訴高院。
高院昨分別判吳明清、林國豐各八月、七月徒刑,均緩刑兩年,各支付公庫一百萬、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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