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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再議、起訴 自始就不合法 辯護律師:地主根本未實質受損

(資料照)

(資料照)

2019/01/17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瓏山林企業公司董事長林鴻堯,昨被依偽造文書罪重判十個月定讞,林的辯護律師薛松雨指出,本案曾經不起訴,間接被害的林姓地主並未受到實質損害,實務上,間接被害人不可再議,此案卻再議成功,再議、起訴自始就不合法;法院臆測林鴻堯的動機是養地牟利,也沒根據,還將國家貧富差距擴大、其他建商壟斷土地不正義,算到林鴻堯的頭上,當做重判的理由,相較於以往類似案例,量刑顯然過重。且過往司法案例均認此類行為非有罪行為,若突然改變見解並重判,對於過去不起訴或判無罪之司法人員,是否也應負誤導的責任。

薛松雨指出,本案被害人林姓地主是間接被害人,實務見解都認為不起訴後不得再議,高檢署前年二月函文解釋也是認為間接被害的告訴人不可提起再議,然而本案不但接受林姓地主提再議,高檢署審查後還命令台北地檢署起訴,再議、起訴應自始就不合法。

薛松雨說,買賣未通知優先承買權,實務上應仍屬有效,且登記時以切結書代替通知優先承買權,並沒有違反刑事法律,若依法院判決的邏輯,認為林鴻堯身為建設公司董事長,不可能不知道建築法律規定和實務見解,那麼,林大可直接以切結書代替優先承買權通知,直接買賣過戶就好,何須多此一舉,透過假贈與來迴避通知優先承買權的規定,捨合法途徑而大費周章來故意觸法?

法院臆測林養地牟利 毫無根據

薛松雨表示,本案取得的土地持分僅二十六.六六%,林鴻堯沒有主導開發的權力,至今他既未向其他共有人買地,也沒有任何開發計畫,足以證明吳明清的證詞可信,是為了讓另一塊都更案能順利進行,與地主保持良好關係才買入,動機並不是法院認定的要養地坐收增值利益,法院對於動機的認定只是臆測,並無根據。

薛松雨並提到,告訴人林姓地主的土地並未減少,沒有實際受損,他未取得公同共有人同意,本來就無法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就算他可以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他所受的實際損害又要如何計算?林至今未提出他具有購買土地的資力,怎會因未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受損?

薛松雨指出,類似本案的贈與行為在業界行之多年,以往皆判無罪,即使法院認為本案的林姓地主符合告訴人資格,可以提再議,且林鴻堯知道贈與的事,但就刑度上看,法院以往類似案例最重都判不超過五個月,本案卻一審判刑兩年十個月,二審判十月,都屬過重。況且,提出建議的代書僅緩起訴處置,但林鴻堯卻要入監服刑,明顯輕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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