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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提不同意見 吳陳鐶:全民公投

2017/05/25 06:00

同婚釋憲 同意VS.不同意意見一覽表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昨通過同性婚姻釋憲案,十五位大法官有十二位全部贊同,黃瑞明迴避審理,僅吳陳鐶(見圖,資料照)出具「不同意見」,黃虹霞提「部分不同意見」。吳陳鐶認為應透過全民公投或國會討論的民主程序,來變更、反映國家社會與文化價值觀;黃虹霞認為男女本就不同,「男女有別,很八股嗎」?

黃虹霞指出,她同意「同性二人有權自主決定永久結合關係,相互扶持,應以法律給予適當保護」,但不同意本件釋憲案的「婚姻自由」論述,因為內容只提到「永久結合關係」,卻未重新定義「婚姻」,以往的釋憲案都是針對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脈絡做成解釋,豈可直接套用到同性?由同性的永久結合關係,直接推論至婚姻自由,推論邏輯謬誤且未備理由。

黃虹霞:釋憲未重新定義婚姻

黃虹霞也不同意「同性的永久結合權與異性婚姻沒有差別,不能以是否能自然生育的可能性,作為二者為差別待遇的依據」,她認為二者確實有「有無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大不同,憲法平等權的完整意涵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科學研究也證實男女確實不同,父兼母職、母兼父職固然值得敬佩,但並非常態,不能從少數個案即推導出「二父或二母」與「父母雙全」間全無差別,「男女有別,很八股嗎」?

吳陳鐶則認為,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反映國家社會與文化價值觀,應透過立法院或全民公投的民主程序,來決定是否要變更其意涵。

他說,婚姻自由的核心是一夫一妻制度,民法規定婚姻也以一男一女為限,支持同婚者卻從「婚姻自由不限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導出「民法婚姻章有立法瑕疵」,是反客為主、倒果為因、邏輯謬誤。

吳陳鐶認為,同性婚姻並非普世保障的人權,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皆規定「男女」才能結婚,而非「人人」,拒絕承認同性婚姻並未違反兩公約,且聯合國一九三個會員國也僅廿一國承認同性婚姻。

大法官吳陳鐶(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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